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焦点

消保条例7月起施行 亮点解读来了→

来源:世直研 2024-06-14 小编

重磅消息!倍受广大消费者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八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片

《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保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是“众望所归”。《实施条例》充分发挥了其作为配套规定的机动作用,不仅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还加大了新消费时代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亮点颇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实施条例》聚焦了哪些群众关切?值此《实施条例》即将施行之际,《知识经济》针对其亮点内容进行了以下解读。


亮点一

明确消费者权利 强化经营者义务


消费是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保障消费安全、明确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至关重要。

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虚假营销、预付式消费、自动续费、退货退款难等部分商家经营乱象问题不断涌现。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施条例》做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包括了:

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赠品、缺陷产品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经营者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禁止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也不得虚构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

规范自动续费。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还应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

保障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详细事项;不得降低质量、任意加价;未按约履行,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如决定停业或迁址,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整治直播带货乱象。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需强化信息披露(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完善平台管理、规范营销行为、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尤其是要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此外,针对网购中出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实施条例》提出,禁止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反之,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

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实施条例》充分结合了实际生活中的交易需求,为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提供坚实的保障。


亮点二

明确政府工作职责 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参与主体,不仅需要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加大政府保护力度也尤为重要。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显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强化政府牵头作用的同时,《实施条例》还细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规定了一系列工作职责。

相信通过这些规定的施行,将有助于更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


亮点三

引入公益诉讼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离不开有效的社会监督。

为激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调解投诉、公益诉讼、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监督活动,进一步丰富消费者协会组织监督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显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提到的公益诉讼的确能做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对于部分“恶意消费者”,保护卖家、经营者的利益也同等重要,值得关注。


亮点四

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完善明确法律责任


发生消费争议如何处理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应依法维权;二是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相应违反《消保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完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强化监管效果。


责任编辑:小编

特别说明:本网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只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